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前世今生

2021-12-07

源起(qǐ)

爲進一步提高實用新型專利授權質量,消除低質量泡沫,國家知識産權局實用新型審查部于2013 年下半年部署工作中強調:在實用新型初審工作中要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多管齊下,努力減少對低質量申請的授權,保障對高質量申請的授權。

當其時,實用新型審查部加大對于保護客體和新穎性的審查力度,對明顯不屬于産品形狀構造的改進的申請,對現有技術的簡單組合的申請,對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的申請,作出駁回。

演變

鑒于頻頻出現的虛假專利申請,被(bèi)用于騙取地方政府補貼,騙取低稅收資格認定等不法行爲,此類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嚴重擾亂行政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妨礙企業創新、浪費公共資源、破壞專利制度。

2017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了《關于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若幹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條 爲了規範申請專利的行爲,維護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shì)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爲。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爲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内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随機生成(chéng)産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爲,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qǐ)五年内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二)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産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

(四)各級知識産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qǐ)五年内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五)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shì)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爲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爲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五條 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shì)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六條 各級知識産權局應當引導公衆和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代辦處發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爲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七條 本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qǐ)施行。

現狀

2021年1月29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下發

國知發保字〔2021〕1号《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通知》,提出規範申請的工作重點包括: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若幹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第75号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jiāng)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néng)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複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néng)、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爲;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爲。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代理機構和代理師面(miàn)臨的困局是,還鼓勵申請人進行專利挖掘和布局嗎?

申請人面(miàn)臨的困局是,還進行專利挖掘和布局嗎?

目前的情況,對于部分申請人産生了巨大的壓力。從專利挖掘和布局的角度,申請人确實需要同一系統、同一設備或同一産品進行充分挖掘和布局,這樣可能(néng)造成(chéng)多個申請之間,差異僅在于個别技術特征,甚至可能(néng)出現說明書雷同的現象。這種情況就(jiù)很容易被(bèi)判定爲“單位或個人故意將(jiāng)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但如果合并提交,顯然并不符合申請人的專利布局,并不符合國家倡導的高價值專利目标。甚至于,有時候從專利布局的角度,申請人确實需要“化簡爲繁”,將(jiāng)簡單的功能(néng)模塊,轉而拆分爲較複雜的器件或構件來搭建,以防止競争對手走上“羊腸小道(dào)”來繞開“圍追堵截”,但這樣的申請,很容易被(bèi)判定爲“以複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néng)、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的非正常申請。顯然,在“非正常申請”的壓力下,再重視專利布局的申請人,也隻能(néng)是縮手縮腳地提交申請,惴惴不安地等待審查結果。實事(shì)求是地,爲避免落入“非正常申請”而想方設法進行技術性規避,既不符合“誠實信用”法定原則,也不符合申請人的經濟原則。

筆者認爲,無論對于申請人還是代理機構而言,對于提交的專利申請,最重要的是堅持申請案所承載的真實性,即申請案必須基于真實研發,無編造實驗數據,無編造技術效果。真的假不了,隻要是真研發真申請,即使不幸被(bèi)判定爲非正常申請,也可以在後續程序中進行補救。

另一方面(miàn)需要代理師協同把關,在專利挖掘和布局中,對于多發明點拆分申請的時候,要注意申請案件之間的差異性。

展望

隻有在制度層面(miàn),包括國家稅收政策、地方政府财政補貼政策等進行調整,削弱直至取消從專利申請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的機會;同時,加大事(shì)後懲處的力度,提高違法的成(chéng)本;例如,將(jiāng)對非正常申請的認定放在後端,在申請人行使專利權獲取資質或認證、獲取政府優惠或補貼時,對申請人的專利權進行确權,比如要求提交授權專利第三方檢索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等,非正常申請才有可能(néng)逐步銷聲匿迹。